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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却不知情,驶离现场后保险还赔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3-29 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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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徐小槌说法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常见的保险免责条款,但是在驾驶员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情形下,还能否适用前述免责条款呢?

高速上发生剐蹭 货车司机却未察觉



01

刘师傅驾驶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吴女士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剐蹭。事故发生后,吴女士发现重型货车并未靠边停靠反而继续驶离,随即打电话报警。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师傅负全部责任,吴女士无责任。
刘师傅驾驶的重型货车在甲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保险公司称刘师傅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离开了现场,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甲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刘师傅则表示其驶离现场时确实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并认为其在甲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商业险,涉案事故又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甲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无逃避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司机无逃避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02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发生后,刘师傅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赔偿责任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刘师傅在接到交警部门的电话后,及时前往交警部门积极配合进行事故认定,交警部门也未对其驶离现场的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同时根据事故发生时的道路通行情况、涉案车辆情况、车辆碰撞的部位、事故发生前后车辆是否正常驾驶等情况,结合刘师傅是否存在逃避责任的必要,可以认定,刘师傅事发时确系不知事故发生,其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因驶离现场导致扩大损失。
甲保险公司认为,只要驾驶人存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这一行为即符合免除赔偿责任情形,但是依据免责条款“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的具体内容,“遗弃”指存在主观故意,那么与“遗弃”并列的“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也应当是指驾驶人主观存在故意,即明知发生事故却驶离现场。若驾驶人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事故,则客观上无法采取措施,故而不宜将该免责条款简单地理解为“只要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即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刘师傅不存在逃避处罚或责任追究的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赔偿责任情形,综上,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免责,先要对免责条款进行妥切解释



03

保险合同纠纷中,能否适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常常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能否适用该免责条款,需要首先对免责条款进行妥善解释,再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是否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因此,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不是简单地拘泥于文本字义进行判断,而是应当结合习惯及诚信原则,综合运用文义、体系、逻辑、目的等解释方法。同时,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的文本多为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相关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基于合同解释的一般方法及格式条款解释的法律要求,应当对“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进行限缩解释,以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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